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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 第 7 條

  1. 1.發行人應依第二章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規定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並應依第四章規定編製年度個體財務報告。
  2. 2.發行人若無子公司者,應依第二章規定編製個別財務報告,並於編製年度個別財務報告時依第二十三條規定編製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3. 3.發行人編製期中財務報告,應依第二章、第三章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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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提供的参考资料和问题,中華民國(台湾)的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版本)第7条中规定了以下内容: 1. 第7条第1款规定,证券发行人应按照第二章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十号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告,并按照第四章规定编制年度个体财务报告。 2. 第7条第2款规定,如果证券发行人没有子公司,则应根据第二章规定编制个别财务报告,并在编制年度个别财务报告时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编制重要会计科目明细表。 3. 第7条第3款规定,证券发行人编制中期财务报告应按照第二章、第三章和国际会计准则第三十四号规定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证券发行人在编制财务报告时应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相关法规的要求,包括合并财务报告、年度个体财务报告和重要会计科目明细表等内容。此外,证券发行人还需要根据第二章和第三章规定编制中期财务报告。以上解释参考了《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及相关法律法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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