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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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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準則所稱母公司、子公司、關聯企業及聯合協議,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第十一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之規定認定之。
  2. 2.本準則所稱控制、重大影響或聯合控制,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第十一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之規定認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第8條的規定: 1. 母公司、子公司、關聯企業及聯合協議的定義與認定,應參照《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一號》和《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的相關規定。根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母公司是指對一個或多個其它實體有控制權的實體。子公司是指被一個母公司控制的實體。關聯企業是指與報告主體有不同程度的投資關係的其他實體。聯合協議是指兩個或多個方協議,通過這些協議,各方共同控制對象的經濟活動。 2. 本準則中所提到的控制、重大影響或聯合控制的認定,應參照《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一號》和《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的相關規定。根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控制是指對一個實體的權力,能夠指導該實體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以獲得益處。重大影響是指一個實體對另一個實體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具有實質上的影響力。聯合控制是指兩個或多個設立的方對一個實體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具有共同決策權。 上述解釋參考了《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控制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一號-聯合安排》和《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關聯方合併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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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第 8 條規定:「本準則所稱母公司、子公司、關聯企業及聯合協議,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第十一號及國際會計準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