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6條規定如下: 1. 主管機關可隨時派員查核公開發行公司董事和監察人的股權變動登記,並檢查相關的書表和帳冊。這表示主管機關有權隨時檢查董事和監察人的股權變動情況,以及相關的文件和記錄。 2. 在進行上述查核時,公司應根據主管機關的通知,通知其董事或監察人將所持有的記名股票帶到公司辦公處或指定的地點接受檢查,並且董事或監察人不得拒絕。這表示公司有責任通知其董事或監察人將股票提交給主管機關進行檢查,且董事或監察人不能拒絕這項要求。 參考資料: - 證券交易法(Act Governing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Shareholding Ratios and Audit of Directors and Supervisors of Public Compan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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