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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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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得隨時派員查
核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及
監察人
股權變動登記,並檢查有關書表帳冊。
主管機關為前項之查核時,公司應依主管機關之通知,轉知其董事或監察人將所
持有
之記名股票持往公司辦公處所或其指定處所接受檢查;其董事或監察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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