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的第 5 條: 1. 在董事或監察人的任期中,如果他們轉讓股份或解任的結果使得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持有的股份總額低於第二條所訂定的成數,除了獨立董事之外的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應該補足持有股份,以達到規定的成數。 範例:如果一位董事在任期中轉讓了部分股份,使得他持有的股份低於規定的成數,根據此條款,該董事應該補足持有股份,以遵守法規。 2. 公司每個月十五日之前,應根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向主管機關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輸入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以及持有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的股東的股份變動情況。如果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持有的股份總額低於第二條所訂定的成數,則應在每月十六日之前通知除了獨立董事之外的全體董事或監察人補足股份,並通知主管機關。 範例:一家公司在每個月十五日之前向主管機關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報告了董事持有股份的變動情況,如果其中一位董事持有的股份低於規定的成數,該公司應在每月十六日之前通知全體董事進行補足,同時通知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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