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2條的主要內容是關於公開發行公司董事和監察人持股的要求。這條法規根據公司的實收資本額,將董事和監察人所持有的記名股票的股份總額與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成數相比,並規定了不同實收資本額範圍內的不同股權成數要求。法規還涵蓋了選任獨立董事和設置審計委員會的特殊情況。這條規則的目的是增加董事和監察人對公司的責任感,穩定公司的經營,並保護投資人的權益。 參考資料:證券交易法 第2條、第26條、第178條 (93.04.28)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 第2條、第8條 (91.11.15) 公司法 第27條 (90.11.12)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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