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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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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開發行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持有之記名股票,以股東名簿之記載或送存證券集中保管之證明為準。但其已轉讓,而受讓人尚未辦理過戶手續者,應予扣除。
  2. 2.政府或法人為股東,自行或由其代表人當選董事或監察人者,其持有股份總額應以政府或法人股東持有之記名股票計算。但其指定之代表人自己所持有以分戶保管方式提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集中保管之該公司記名股票,得併入前條持有股份總額中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三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三條的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所持有的記名股票以股東名簿的記載或送存證券集中保管的證明為準。而如果這些股票已經被轉讓,但受讓人尚未辦理過戶手續,則應予扣除。 同條第二款規定如果政府或法人是該公司的股東且自己或者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則他們持有的股份總額應以政府或法人所持有的記名股票計算。然而,如果這些代表人將他們自己持有的該公司記名股票以分戶保管方式提交給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集中保管,那麼這些股票可以併入前款所持有股份的計算之中。 根據以上解釋,該規則要求公開發行公司董事和監察人持有一定的股份比例,並明確了計算股份的方式。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增強董事和監察人對公司的向心力,穩定公司的經營,並保護股東的權益。假如有政府或法人作為股東且其代表人擔任董事或監察人時,則他們持有的股份也需要計算在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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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 3 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所持有之記名股票,以股東名簿之記載或送存證券集中保管之證明為準。但其已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