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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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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選舉之全體董事或監察人,選任當時所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不足第二條所定之成數時,應由獨立董事外之全體董事或監察人補足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4條的規定,當公開發行公司的股東會選舉進行時,如果全體董事或監察人的記名股票所持股份總額不足達到根據第2條所訂定的成數,必須由除了獨立董事以外的全體董事或監察人來補足不足的部分。這意味著如果一個公開發行公司的董事或監察人在選舉時所持有的記名股票股份數量少於法律規定的成數,則其他董事或監察人必須提供額外的股份來確保符合法律規定的持股比例。 例如,如果根據第2條規定,全體董事的持股比例必須達到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10%,而有一位董事只持有8%的股份,則他需要從其他董事那裡獲得2%的額外股份以滿足法律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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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 4 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選舉之全體董事或監察人,選任當時所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不足第二條所定之成數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