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根據參考資料,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1條是根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所訂定的。這條規則是根據證券交易法的規定,確定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的持股成數要求及相關的查核實施規定。具體來說,根據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公司的全體董事和監察人應該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一定成數的記名股票。這條規定旨在增強董事和監察人對公司的向心力,穩定公司經營並保障投資人的權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1條是依據這些立法意旨制定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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