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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25 條(董事、監察人等持有股票之申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於登記後,應即將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所持有之本公司股票種類及股數,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2. 前項股票持有人,應於每月五日以前將上月份持有股數變動之情形,向公司申報,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彙總向主管機關申報。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命令其公告之。
  3. 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之規定,於計算前二項持有股數準用之。
  4. 第一項之股票經設定質權者,出質人應即通知公司;公司應於其質權設定後五日內,將其出質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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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eiyang
a year ago
會計公證地政
1. 公開發行登記:公司立即申報公告 2. 每月定期申報:持有人5日前、公司15日前申報公告 3. 設定質權:持有人立即通知、公司5日內申報公告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於登記後,應即將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內部人)及「🥷持有股份超過股份總額10%之股東」,所持有之本公司股票種類及股數,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公開資訊觀測站)之。 🔵朱德芳師:建議修法為持有股份超過股份總額5%之股東 (可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 2 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 「第 46 條 公司應當按照以下要求披露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情況: 2. 截至報告期末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東的名稱、報告期內股份增減變動的情況、報 告期末持股數量、所持股份類別及所持股份質押或凍結的情況。如持股 5%以上的股東少於10 人,則應當列出至少📌前 10 名股東的持股情況。如所持股份中包括無限售條件股份(或 已上市流通股份)、有限售條件股份(或未上市流通股份),應當分別披露其數量。 📌如前 10 名股東之間存在關聯關係或屬於《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的一致行動人的, 應當予以說明。」 ) ⚠️須申報&公告 Vs 公司法22-1 申報而已,無須公告 II 前項股票持有人,應於每月五日以前將上月份持有股數變動之情形,向公司申報,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彙總向主管機關申報。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命令其公告之。 III 「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之規定,於計算前二項持有股數🌂準用之。 IV 第一項之股票經「設定質權」者,出質人應即通知公司;公司應於其質權設定後5日內,將其出質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stevenyu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內部人轉讓股票申報,立法意旨為若內部人轉讓股票未申報將推定為有過失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