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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25-1委託書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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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應予限制、取締或管理;其徵求人、受託代理人與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之資格條件、委託書之格式、取得、徵求與受託方式、代理之股數、統計驗證、使用委託書代理表決權不予計算之情事、應申報與備置之文件、資料提供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之 1 授權金管會訂定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的徵求、代理與管理規則,是經營權爭奪的法律戰場。

Q · 股東會委託書的遊戲規則是誰訂的?

金管會。證交法 25 之 1 授權主管機關訂委託書規則

依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之 1,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東會使用委託書應予限制、取締或管理,並由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具體規則。包括徵求人與受託代理人資格、委託書格式、代理股數上限、統計驗證、何種情形代理表決權不予計算等,全部授權主管機關以「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這部行政命令制定。

白話解讀

股東會是公司裡唯一一個「一人一票」決定公司命運的場合,但絕大多數股東不會親自出席。他們會簽一張委託書,把投票權交給別人代為行使。這張小紙片就是公司經營權爭奪戰中最關鍵的武器。本條做了一件事:把委託書的所有遊戲規則,授權給主管機關(金管會)用行政命令來制定。誰有資格徵求委託書、徵求方式怎麼做、一個人最多能代理多少股、怎麼統計驗證、什麼情況下代理的表決權不算數,全部由主管機關說了算。這等於把委託書這個戰場的地圖、武器規格、和裁判規則,全部交給金管會來畫。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之 1 為授權性規範,明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東會使用委託書應予限制、取締或管理,並將徵求人資格、委託書格式、代理股數、統計驗證、表決權不予計算等具體規則授權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行政命令訂定,是委託書管理法制的母法依據。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每次股東會前收到一堆徵求委託書的信,該理嗎?

看情況。如果這家公司正在進行經營權之爭,你的委託書就是雙方搶奪的戰略資源,你有權選擇支持哪一方,或親自出席投票;如果公司營運正常、無爭議議案,委託書的實質影響較小。內行人提示:委託書規則規定徵求人必須揭露身分和持股,收到徵求信時先查這個人是誰、持股多少、代表什麼立場,比直接簽掉有意義得多。

Q2為什麼委託書規則不直接寫在證交法裡,要授權金管會另訂?

因為委託書的遊戲規則需要隨市場環境頻繁調整。立法院修法程序冗長,若每次調整代理股數上限或徵求門檻都要修法,跟不上市場節奏;授權金管會以行政命令制定可更靈活回應實務。內行人提示:這也意味著金管會可在不經立法院的情況下改變遊戲規則,每次修改委託書規則都直接影響下一次經營權之爭的戰局,值得長期關注。

Q3委託書是什麼?

股東把股東會表決權交給他人代為行使的文件,是經營權爭奪中蒐集票源的核心工具,規則由證交法 25 之 1 授權金管會訂定。

Q4委託書徵求人資格是什麼?

委託書規則對徵求人持股、身分有法定條件,且徵求人須揭露姓名與持股,避免不具實質利害關係者操控股東會。

Q5什麼叫表決權不予計算?

委託書違反規則所定情形(如資格不符、統計驗證不過)時,該代理之表決權於計票時不予計入。

Q6委託書管理規則是哪一部?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由金管會依證交法 25 之 1 授權訂定的行政命令。

Q7收到委託書徵求信怎麼處理?

先查徵求人身分與持股 → 判斷是否有經營權爭議 → 決定親自出席、委託或不行使 → 委託時勾選投票意向。

Q8委託書怎麼確保受託人照我意思投?

在委託書上明確勾選贊成或反對的投票意向,依規則受託人不得擅自更改。

Q9怎麼查徵求人是誰?

委託書規則要求徵求人揭露身分、持股與徵求文件,可從公開資訊觀測站及徵求文件查證。

Q10經營權之爭中委託書什麼時候最有價值?

截止收件日前的最後 48 小時雙方白熱化搶票,此時你手上未寄出的委託書談判價值最高。

Q11委託書 vs 親自出席差在哪?

親自出席控制力最高可現場提問表決;委託出席省時但須靠勾選意向拘束受託人。

Q12證交法 25 之 1 vs 公司法 177 差在哪?

公司法 177 是股東委託代理的母法通則;證交法 25 之 1 針對公開發行公司另立更嚴的委託書管理授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方式成本控制力適用情境
親自出席需到場時間最高,可現場提問表決重大爭議議案、想當場表態
委託出席簽署委託書即可中,勾選意向可拘束受託人無法到場但想行使表決權
放棄不行使對議案無意見、公司無爭議

成本

親自出席
需到場時間
委託出席
簽署委託書即可
放棄不行使

控制力

親自出席
最高,可現場提問表決
委託出席
中,勾選意向可拘束受託人
放棄不行使

適用情境

親自出席
重大爭議議案、想當場表態
委託出席
無法到場但想行使表決權
放棄不行使
對議案無意見、公司無爭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社法第 310 条(議決権の代理行使)+ 金融商品取引法 委任状勧誘規制
韓國자본시장과 금융투자업에 관한 법률 제152조(의결권 대리행사의 권유)
中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征集投票权规定 + 公司法第 106 条(委托代理出席)
德國Aktiengesetz § 135(Ausübung des Stimmrechts durch Intermediäre / Stimmrechtsvertretung)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icle L225-106(mandat de représentation en assemblée générale)
美國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 14(a) + SEC Regulation 14A(Proxy Rul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720429 增訂)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應予限制、取締或管理;其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使用委託書違反前項所定規則者,其代理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管理規則,就委託代理加以限制及管理,以防少數股東借徵求委託書而操縱股東會,爰增訂本條以為法律依據。

(0941220 修正)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應予限制、取締或管理;其徵求人、受託代理人與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之資格條件、委託書之格式、取得、徵求與受託方式、代理之股數、統計驗證、使用委託書代理表決權不予計算之情事、應申報與備置之文件、資料提供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及依法行政原則,爰於第一項增訂主管機關訂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之相關內容。   二、有關使用委託書代理表決權不予計算之事項已於第一項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爰刪除第二項規定。

(0720429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管理規則,就委託代理加以限制及管理,以防少數股東借徵求委託書而操縱股東會,爰增訂本條以為法律依據。

(0941220 修正)

一、為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及依法行政原則,爰於第一項增訂主管機關訂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之相關內容。   二、有關使用委託書代理表決權不予計算之事項已於第一項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爰刪除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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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交易法第 25-1 條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應予限制、取締或管理;其徵求人、受託代理人與代為處理徵求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交易法第 2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證券交易法第 25-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