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第 25-1 條(委託書管理規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應予限制、取締或管理;其徵求人、受託代理人與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之資格條件、委託書之格式、取得、徵求與受託方式、代理之股數、統計驗證、使用委託書代理表決權不予計算之情事、應申報與備置之文件、資料提供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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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應予限制、取締或管理;其「徵求人、受託代理人與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之「資格條件、委託書之格式、取得、徵求與受託方式、代理之股數、統計驗證、使用委託書代理表決權不予計算之情事、應申報與備置之文件、資料提供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
規則2: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之用紙,以「公司印發者」為限
規則22:委託書用紙非為公司印發者其代理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Vs
🥣實務69台上3879:
公司法177 股東可自行書寫,仍計入表決權(非公發公司)
*
規則3:
委託書取得方式分成徵求及非屬徵求
「主動徵求」:指以公告、廣告、牌示、廣播、電傳視訊、信函、電話、發表會、說明會、拜訪、詢問等方示取得委託書藉以出席股東會之行為
「被動非屬徵求」:指非以前述之方式而係受股東之主動委託取得委託書,代理出席股東會之行為

ntttsll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據此主管機關頒布「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首先,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之用紙,以公司印發者為限(規則第2條),委託書用紙非為公司印發者其代理之表決權不予計算(規則第22條)。
其次,規則中將委託書取得方式分成徵求及非屬徵求(規則第3條)。
📎主動一徵求:指以公告、廣告、牌示、廣播、電傳視訊、信函、電話、發表會、說明會、拜訪、詢問等方示取得委託書藉以出席股東會之行為。
📎被動一非屬徵求:指非以前述之方式而係受股東之主動委託取得委託書,代理出席股東會之行為。
公§177 股東可自行書寫,仍計入表決權(非公發。69台上3879)
證§25-1 不可
摘自曾宛如證券交易法原理,頁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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