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應包括關係企業合併資產負債表、關係企業合併損益表及其附註或附表,並得採單期方式編製。
根據上述資訊所提供的法律條文,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第11條規定,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應包括關係企業合併資產負債表、關係企業合併損益表及其附註或附表,並且可以採用單期方式進行編製。 資料來源: 《公開取得關係企業之處理原則》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130011) 根據該法條的規定,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應包括關係企業合併資產負債表、關係企業合併損益表及其附註或附表。這表示在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時,除了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外,還需要提供相關的附註或附表。 此外,根據法條的描述,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可以採用單期方式進行編製。這意味著報表可以僅反映單一期間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而不需要包括多個期間的數據。 範例:一家公司收購了其子公司,在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時,該報表應包括收購後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以及相關的附註或附表。如果報表採用的是單期方式,則報表會反映收購後的一個特定期間的財務狀況和業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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