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其未規定者,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根據上述法條,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的編製應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具體來說,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時,應參照《合併財務報表》第十條及相關法令的規定。如果在這些規定中未有明確規定的問題,則應按照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的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執行。 舉例來說,根據會計資訊之提供應著重經濟實質,而不拘泥於法律形式的原則,企業在進行關係企業合併時,應該以整個經濟實體的實質為依據,統一編製合併財務報表,而不僅僅閱讀單一法律個體之財務報表。另外,根據營利事業會計查核準則,進行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果公司在編制合併財務報表時未將所有子公司納入,則在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應自行進行相應的調整。 因此,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時,應仔細遵守相關法令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的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以確保報表的準確性和合法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