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機構應於事務所備置各項財務及業務文件,供本會調閱查核。
根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第10條的規定,保護機構應該在其辦公場所備有各種財務和業務文件,以供主管機關進行查核和調閱。這些文件可能包括財務報表、會計帳簿、交易記錄和其他相關文件。 例如,如果主管機關對特定證券交易進行調查,保護機構可能需要提供相關的交易文件和相關的財務資料,以便主管機關能夠確認交易的合法性和準確性。此外,保護機構還可以提供給主管機關有關該交易的任何其他必要信息,以支持其調查和監督職能。 此外,根據相關法規的要求,保護機構應該嚴格管理其財務和業務文件,確保其準確性和完整性。這意味著保護機構需要有適當的記錄系統和程序,以確保文件的保存和保管符合要求,並且能夠在需要時提供給主管機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