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機構應於每月二十日前將上月保護基金變動表、會計科目月計表及當月各單位繳納提撥款與催繳情形函報本會。
根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第 11 條》之規定,保護機構有義務在每月二十日前向主管機關報告上個月的保護基金變動情況、會計科目月結表以及各單位的提撥款和催繳情況。這意味著保護機構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機關提交相關的財務報告和資料,以便監督和管理保護基金的使用情況。該法條的範例情境可能涉及保護機構提供的相關財務報表和其他金融資料,以確保保護基金的正確運作和適當管理。此外,透過這些報表,主管機關可以了解保護機構在保護投資人權益方面的實際表現和監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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