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第12條涉及以下兩點: 1. 保護基金淨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時,保護機構應即函報本會並將已提撥超過十年之證券商、期貨商之名單及其歷年提撥之金額彙整併同報會。 根據這一條款的要求,在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的保護基金淨額達到新台幣五十億元時,該機構必須立即向監管機構報告。此外,該機構還需要整理已提撥超過十年的證券商和期貨商的名單,並報告它們歷年來的提撥金額。 2. 保護機構為前項函報後,若保護基金因本法第二十一條及其他重大事件致基金淨值未達新臺幣五十億元時,保護機構應即函報本會。 根據這一條款的要求,在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向監管機構報告後,如果保護基金因為本法第二十一條以及其他重大事件而導致基金淨值未達到新台幣五十億元時,該機構必須立即向監管機構報告。 參考資料: - 資本市場與國際金融中心發展學程法規解析 (2021年),第4章 期貨交易法規篇 -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 (2021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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