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第21條規定了保護機構的董事、監察人和經理人應該在就任後一個月內向保護機構申報所持有的公開發行公司和未公開發行的證券商和期貨商的股票種類和股數。同時,他們應該在每年的一月底前申報前一年底的持有情況。此外,第一項中所提到的股票持有人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的人。保護機構有權隨時查核第一項和第二項的申報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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