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機構之經理人,除不得有第十八條所定情事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證券、期貨或金融機構工作經驗合計三年以上,並曾擔任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業務部門之主管職務者。 二、證券、期貨或金融機構工作經驗合計五年以上,並曾擔任證券、期貨或金融機構業務部門之副主管職務者。 三、證券、期貨、金融行政管理或法務工作經驗合計三年以上,並曾擔任薦任職以上或相當職務者。 四、具有三年以上商務、法務或財務經驗之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公私立大專院校相關科系講師以上職務者。
根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第20條,保護機構的經理人需要擁有以下條件之一: 1. 三年以上的證券、期貨或金融機構工作經驗,並曾擔任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業務部門的主管職務。 2. 五年以上的證券、期貨或金融機構工作經驗,並曾擔任證券、期貨或金融機構業務部門的副主管職務。 3. 三年以上的證券、期貨、金融行政管理或法務工作經驗,並曾擔任薦任職以上或相當職務。 4. 具有三年以上商務、法務或財務經驗的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公私立大專院校相關科系講師以上職務。 參考資料: -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10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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