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機構董事及監察人,除不得有前條所定情事外,依本法第十一條由主管機關指派之非捐助人代表,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證券、期貨或金融機構工作經驗合計五年以上,並曾擔任證券、期貨或金融機構業務部門之主管職務者。 二、證券、期貨或金融行政管理工作經驗合計五年以上,並曾擔任薦任職以上或相當職務者。 三、具有五年以上商務、法務或財務經驗之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公私立大專院校相關科系講師以上職務者。
根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第19條,保護機構的董事和監察人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 具有五年以上證券、期貨或金融機構工作經驗,並曾擔任證券、期貨或金融機構業務部門的主管職務。 2. 具有五年以上證券、期貨或金融行政管理工作經驗,並曾擔任薦任職以上或相當職務。 3. 具有五年以上商務、法務或財務經驗的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公私立大專院校相關科系的講師以上職務。 根據問題中的相關參考資料,這項規則旨在確保保護機構的董事和監察人具備相關的專業背景和工作經驗,以保護投資人和期貨交易人的權益。這些資格要求涵蓋了金融機構的工作經驗、業務部門的主管職務、行政管理工作經驗以及商務、法務或財務經驗。 這些資格要求的目的是確保保護機構的董事和監察人具備適當的專業知識和經驗,能夠有效地履行其責任,並確保保護機構能夠有效地履行其保護投資人和期貨交易人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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