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機構之經理人及受雇人就應執行之業務事項有怠於執行或未確實執行者,保護機構應予以解聘、解僱或為適當之處分。
根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第23條,保護機構的經理人和受僱人若怠於執行或未確實執行應履行的業務事項,保護機構應該對其進行解聘、解僱或者適當的處分。該條款的目的在於確保保護機構的所有成員都履行其責任,以保護證券投資人和期貨交易人的權益。 一個與該項條款相關的範例是,如果一名保護機構的經理人未能確實監管和執行公司資產,或者不遵守公司的政策和規定,這可能導致投資人的損失。在這種情況下,根據該條款,保護機構有權解聘這名經理人,以保障投資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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