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受雇人於執行職務涉及本身利害關係時,應行迴避。
根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第24條,保護機構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受雇人在執行職務時,如果涉及到本身的利害關係,應該避免參與和處理相關事務。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保護機構的管理人員在執行職務時能夠保持客觀和公正,以及避免可能出現利益衝突的情況。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雇人發現自己有利害關係時,他們應該及時向相關方面匯報並避免干涉和影響與該利害關係相關的事務。 這項規定的一個範例可能是,如果保護機構的董事同時也是某個上市公司的高管,而這家上市公司正好是保護機構需要監督的對象,那麼這位董事應該在處理相關事務時避免利用自己的職位和信息來促成對自己有利的交易或決策。他應該將自己的利害關係向其他董事和管理層報告,並避免參與相關的決策和行動。這樣可以確保保護機構的利益得到適當的保護並避免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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