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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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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受雇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直接或間接從事有價證券或期貨之交易。 二、對法令所為之查詢,洩漏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三、與業務有關人員有款項、有價證券之借貸情事。 四、對於職務上或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當利益。 五、其他違反證券、期貨管理法令、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管理法令或本會規定應為或不得為之情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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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監察人名詞
  • 名詞
  • 法令名詞
  • 期約名詞
  • 反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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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第 25 條規定:「保護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受雇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直接或間接從…」(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