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機構之下列事項,應申報本會核備,修改時亦同: 一、捐助章程。 二、取得或處分固定資產處理程序。 三、內部控制制度。 四、各單位副主管以上人員之任免異動。 五、其他規章之變更。 六、其他經本會規定應行申報核備之事項。
根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第4條」,保護機構若有以下事項,應申報本會核備,其中包括: 1. 捐助章程:保護機構的捐助章程需要進行修改的情況,應向本會申報核備。範例:若保護機構希望修改其捐助章程中的相關規定,例如款項存放方式或用途等,則需向本會申報核備。 2. 取得或處分固定資產處理程序:保護機構若有涉及取得或處分固定資產的處理程序需要修改的情況,也應向本會申報核備。範例:若保護機構有意修改其處理固定資產的程序,例如資產核算、交易方式等,則需向本會申報核備。 3. 內部控制制度:保護機構若有內部控制制度需要修改的情況,同樣需向本會申報核備。範例:若保護機構計劃修改其內部控制制度,例如風險管理政策、內部審計制度等,則需向本會申報核備。 4. 各單位副主管以上人員之任免異動:保護機構若有涉及各單位副主管以上人員的任免異動情況,也需要向本會申報核備。範例:若保護機構計劃更換或任命各單位副主管以上人員,則需向本會申報核備。 5. 其他規章之變更:保護機構若有其他規章需要進行變更的情況,同樣需要向本會申報核備。範例:若保護機構計劃修改其他相關規章,例如制度規範、運作方式等,則需向本會申報核備。 6. 其他經本會規定應行申報核備之事項:保護機構根據本會的相關規定,必須向本會申報核備的其他事項。範例:若本會有其他要求保護機構必須申報核備的事項,例如管理制度、財務報告等,則需按照相關規定向本會進行申報核備。 這些事項的申報與核備,旨在確保保護機構的運作符合相關法規和規定,以保護投資人和期貨交易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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