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第5條,保護機構在以下情況下應進行報備: 1. 依據該法的第21條動用保護基金進行償付。 例如,投資人保護機構根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21條使用保護基金賠償受騙的投資人,機構需要將相關資訊報告給證券交易所。 2. 依據該法的第21條動用保護基金進行償付的案件結束。 例如,投資人保護機構在完成對受騙證券商的賠償後,需要將相關資訊報告給金融監督管理機構。 3. 因行使該法第21條第3項而獲得的財產超過新台幣五千萬元。 例如,投資人保護機構因為行使對違約證券商或期貨商的追討權而獲得的資產超過5000萬台幣,機構需要向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報告這一情況。 4. 进行集體仲裁或集體訴訟。 例如,投資人保護機構代表多名投資人進行集體仲裁,機構需要將相關資訊報告給監管機構。 5. 根據該法第10條之一或第10條之二進行的訴訟事件。 例如,投資人保護機構依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一或第10條之二的規定進行訴訟,機構需要向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報備相關資訊。 6. 董事會的議事錄。 例如,投資人保護機構需向證券交易所報告董事會的議事錄。 7. 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商務仲裁或和解事件對其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 例如,投資人保護機構參與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商務仲裁或和解事件時,如果這些事件對機構的財務或業務產生重大影響,機構需要報告給監管機構。 8. 由監管機構委託執行的事項。 例如,投資人保護機構根據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的委託進行特定任務時,需要將執行情況報告給金融監督管理機構。 9. 其他需要按照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報備的事項。 例如,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能會出台其他規定,要求投資人保護機構報告其他特定事項,機構需要遵守該規定。 根據這些條文,投資人保護機構在上述情況發生後,需要在決議日起的一定期限內向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報告相關資訊。这些報備可以使金融監管機構能夠掌握機構的運作情況和相關事件的進展,以確保機構的透明度和法律遵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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