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機構監察人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通知董事會停止違法行為時,應同時副知本會,並於三日內以書面敘明相關事實函報本會。
根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第6條,當保護機構監察人依照該法第十五條第三項通知董事會停止違法行為時,應同時副知保護機構並在三天內以書面方式詳述相關事實向保護機構報告。 舉例:保護機構監察人在審查中發現某家上市公司的董事會發生違法行為,為了停止這種行為,監察人會發出通知給董事會,同時也會通知保護機構,並在三天內向保護機構提交一份書面報告,詳述有關違法行為的相關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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