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機構辦理本法業務應依本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業務規則,報經本會核定,修改時亦同。
根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第7條,保護機構在辦理相關業務時,應依照《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的規定制定業務規則,並提交台灣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審核核定,如果需要修改業務規則,也需要重新提交審核核定。 這個條款意味著保護機構在辦理業務時,必須遵守相關的規定和要求。保護機構需要制定相應的業務規則,並提交給台灣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進行審核和核定。如果保護機構需要修改業務規則,也需要重新提交給相關機構進行核定。 資料來源: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最新修正日期2018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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