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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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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機構辦理本法業務應依本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業務規則,報經本會核定,修改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第7條,保護機構在辦理相關業務時,應依照《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的規定制定業務規則,並提交台灣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審核核定,如果需要修改業務規則,也需要重新提交審核核定。 這個條款意味著保護機構在辦理業務時,必須遵守相關的規定和要求。保護機構需要制定相應的業務規則,並提交給台灣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進行審核和核定。如果保護機構需要修改業務規則,也需要重新提交給相關機構進行核定。 資料來源: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最新修正日期2018年7月19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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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第 7 條規定:「保護機構辦理本法業務應依本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業務規則,報經本會核定,修改時亦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