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機構對於受理本法第二十八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之團體仲裁及訴訟案件,應就受理類別、範圍、作業流程、執行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案件處理辦法,並申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根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第 8 條」,保護機構在受理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的團體仲裁和訴訟案件時,需要制定案件處理辦法,包括受理的類別、範圍、作業流程、執行方式以及其他應遵行的事項。這些辦法需要經核准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同時在修正時也需要遵守相同的程序。 參考資料: -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 (有效時間:109/05/01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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