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機構辦理本法第十條之一及第十條之二之訴訟事件,應就執行要件、程序、範圍、作業流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案件處理辦法,並申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該條規定了保護機構在辦理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十條之一及第十條之二的訴訟事件時,應該訂定案件處理辦法,並需申報本會核定。此辦法包括執行要件、程序、範圍、作業流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保護機構在辦理訴訟事件時必須依照這些辦法進行。此外,該辦法還規定了修正時也需要經過本會核定。可參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第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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