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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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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機構辦理本法第十條之一及第十條之二之訴訟事件,應就執行要件、程序、範圍、作業流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案件處理辦法,並申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該條規定了保護機構在辦理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十條之一及第十條之二的訴訟事件時,應該訂定案件處理辦法,並需申報本會核定。此辦法包括執行要件、程序、範圍、作業流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保護機構在辦理訴訟事件時必須依照這些辦法進行。此外,該辦法還規定了修正時也需要經過本會核定。可參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第8-1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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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第 8-1 條規定:「保護機構辦理本法第十條之一及第十條之二之訴訟事件,應就執行要件、程序、範圍、作業流程及其他應遵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第 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