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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章規定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應隨時評估敏感度大之基本假設變動對財務預測結果之影響,並據以決定是否有更新財務預測之必要。
  2. 依本章規定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於發現財務預測有錯誤,可能誤導使用者之判斷時,應更正財務預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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