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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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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章規定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應隨時評估敏感度大之基本假設變動對財務預測結果之影響,並據以決定是否有更新財務預測之必要。
  2. 2.依本章規定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於發現財務預測有錯誤,可能誤導使用者之判斷時,應更正財務預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11條的規定,針對公開財務預測的公司應隨時評估敏感度大之基本假設變動對財務預測結果的影響,並據以決定是否需要更新財務預測。此條款的目的在於確保公開財務預測的準確性和及時性,以保證投資人能夠根據可靠的資訊做出投資決策。如果公司發現財務預測有錯誤或可能誤導使用者的判斷,則應及時更正財務預測。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投資人的權益,防止因虛假或誤導性的財務預測而造成損失。 根據參考資料,該條款的內容相關資訊可參考「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這是由主管機關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所訂立的財務預測處理準則。該準則的適用對象為公開發行公司,其目的是確保財務預測的透明度和準確性,以提供投資人正確的資訊。根據該準則,公開發行公司應根據敏感度大的基本假設變動評估財務預測結果的影響,並適時更新財務預測,以確保投資人獲得準確的資訊基礎做出投資決策。

  • 錯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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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 11 條規定:「依本章規定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應隨時評估敏感度大之基本假設變動對財務預測結果之影響,並據以決定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