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 16 條規定如下: 1. 根據該條款,財務預測可以由會計師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的審計準則公報第十九號進行核閱。這表示財務預測必須符合相關的會計標準和準則。 2. 如果財務預測委託會計師進行核閱,則應該委託負責查核簽證財務報告的會計師進行核閱。這意味著核閱財務預測的會計師必須具有相關的專業能力和資格。然而,如果變更會計師是因為會計師事務所內部的調整,則不受此限制。 根據以上資料,公開發行公司在處理財務預測資訊時,需要根據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的審計準則進行核閱。如果委託會計師核閱,則必須由負責查核簽證財務報表的會計師進行核閱。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