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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財務預測得經會計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十九號閱。
  2. 財務預測依前項委託會計師核閱者,應委由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會計師核閱。但變更會計師係因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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