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之公告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財務預測編製原因及編製完成日期。 二、董事會通過日期。 三、如有會計師核閱者,其核閱報告之意見類型,若會計師係出具非標準式之核閱報告,尚須包括其說明段及結論段。 四、財務預測(包括修正數及原預測數)及前期歷史性資料,包括: (一)簡明資產負債表。 (二)簡明綜合損益表。 五、以明顯字體之字樣標明本資料係屬預測性質,將來未必能完全達成,詳細內容應再參閱重要會計政策及基本假設彙總。 六、財務預測如有更新(正)或重編者,其更新(正)或重編之原由及對預測資訊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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