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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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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公開本年度財務預測之公司,於公告第一季、第二季、第三季及年度財務報告時,應一併公告預計綜合損益表原編製日期、歷次修正日期及截至該期財務報告止,與財務預測年度預測數相較之年度達成率及與截至當季預測數相較之季達成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18條的規定,已公開本年度財務預測的公司,在公告第一季、第二季、第三季以及年度財務報告時,應當一併公告預計綜合損益表的原編製日期、歷次修正日期以及截至該期財務報告止,與該財務預測年度預測數相較之年度達成率以及與截至當季預測數相較之季達成率。 參考資料: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18條,經濟部證券暨期貨局,2017年12月26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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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 18 條規定:「已公開本年度財務預測之公司,於公告第一季、第二季、第三季及年度財務報告時,應一併公告預計綜合損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