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19條規定了以下情況下應重編財務預測: 1. 如果已公開財務預測的公司符合以下情況之一,應重編財務預測: - 財務預測的公告申報日期與編製日期相隔一個月以上。 - 變更簽證會計師,但因為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而變更的情況除外。 2. 如果財務預測所依據的基本假設未發生重大變動,並且公司管理當局出具有效聲明證明基本假設有效,且重編前的財務預測已經會計師核閱過,那麼在事實發生後十天內公告申報,且會計師對基本假設是否未發生重大變動表示意見後,可以免除重編財務預測的義務。 3. 公司管理當局在評估時應重新評估財務預測基本假設的適當性,並考慮財務預測的實際達成情況。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19條的解釋,如果某公司已公開財務預測並符合第一款的情況,公司應該重編財務預測並按照會計師的要求進行核閱後公告申報。此外,如果財務預測所使用的基本假設未發生重大變動並經公司管理當局出具有效聲明,且重編前的財務預測已經會計師處理過,則可以免除重編財務預測的義務。最後,公司管理當局在評估財務預測時應重新評估基本假設的適當性,並考慮財務預測的實際達成情況。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公司在公開財務預測時提供準確的資訊給投資者,並保護投資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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