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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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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已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應隨時評估敏感度大之基本假設變動對財務預測結果之影響,並按月就營運結果分析其達成情形並評估有無更新財務預測之必要;當編製財務預測所依據之關鍵因素或基本假設發生變動,致綜合損益金額變動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影響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及實收資本額之千分之五者,公司應依規定更新財務預測。
  2. 2.公司發生於財務預測編製時未能合理規劃並編入之偶發事項,如重大災害損失等,如該偶發事項對財務預測結果之影響達前項應更新財務預測之標準時,亦應依規定程序更新財務預測。
  3. 3.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屬新臺幣十元者,第一項及第二十五條有關實收資本額之千分之五之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權益千分之二點五計算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 20 條包含以下內容: 1. 公司應隨時評估敏感度大之基本假設變動對財務預測結果的影響,並按月就營運結果進行分析,以評估是否需要更新財務預測。如果財務預測所依據的關鍵因素或基本假設發生變動,導致綜合損益金額變動超過百分之二十且影響金額達到新台幣三千萬元及實收資本額的千分之五,公司應按照規定更新財務預測。 舉例:假設一家公司預測其營業收入為新台幣一億元,並建立了基於市場需求和預期銷售數量的相關假設。但是,如果市場需求突然下降,導致預期銷售數量減少並對營業收入造成大幅衝擊,使綜合損益金額變動超過百分之二十且影響額達到新台幣三千萬元及實收資本額的千分之五,根據第 20 條的規定,該公司應更新其財務預測。 2. 如果公司在編製財務預測時未能合理規劃並納入偶發事項(如重大災害損失),且該偶發事項對財務預測結果的影響達到更新標準,公司也應按照規定程序更新財務預測。 舉例:一家公司在編製財務預測時忽略了可能出現的重大災害損失,並且該損失對財務預測結果造成了重大影響,使得根據第 20 條的更新標準,該公司需要更新其財務預測。 3. 如果公司的股票沒有面額,或每股面額不是新臺幣十元,第一項和第二十五條有關實收資本額千分之五的規定將根據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權益千分之二點五計算。 舉例:一家公司發行的股票沒有面額,並且每股面額不是新臺幣十元。根據第一項和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該公司需要將實收資本額的千分之五計算為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權益的千分之二點五進行相應調整。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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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 20 條規定:「已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應隨時評估敏感度大之基本假設變動對財務預測結果之影響,並按月就營運結果分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