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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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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已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經發現財務預測有錯誤,可能誤導使用者之判斷時,應更正財務預測。
  2. 2.公開發行公司編製財務預測,對於第三條第五款規定編製時可合理規劃之事項,於財務預測發布後之增刪或修正,視為基本假設發生錯誤處理。但已於申報最近期財務報告時適時更新財務預測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21條: 1. 已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若發現該預測有錯誤,可能誤導使用者之判斷時,應更正該財務預測。這表示公司需承擔更新財務預測的責任,以確保預測的準確性。 2. 公開發行公司編製財務預測時,若發現第三條第五款所規定的編制事項有變動,並且在財務預測發布後進行增刪或修正,則視為基本假設發生錯誤處理。但如果公司已在申報最近期財務報告時及時更新了財務預測,則不在此限。這意味著若在發布財務預測後,公司發現了基本假設方面的錯誤,必須及時修正並公開更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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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 21 條規定:「已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經發現財務預測有錯誤,可能誤導使用者之判斷時,應更正財務預測。公開發行公司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