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21條: 1. 已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若發現該預測有錯誤,可能誤導使用者之判斷時,應更正該財務預測。這表示公司需承擔更新財務預測的責任,以確保預測的準確性。 2. 公開發行公司編製財務預測時,若發現第三條第五款所規定的編制事項有變動,並且在財務預測發布後進行增刪或修正,則視為基本假設發生錯誤處理。但如果公司已在申報最近期財務報告時及時更新了財務預測,則不在此限。這意味著若在發布財務預測後,公司發現了基本假設方面的錯誤,必須及時修正並公開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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