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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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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已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經發現財務預測應重編或須更新(正)時,應於發現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申報說明原財務預測編製完成日期、如有會計師閱者其核閱日期,所發現基本假設重大變動或發生錯誤致原發布資訊已不適合使用之情事,及其對預計綜合損益表各重要科目之影響金額,並於發現之即日起算十日內公告申報重編或更新(正)後財務預測,如重編或更新(正)前財務預測已經會計師核閱者,重編或更新(正)後亦應經會計師核閱。
  2. 2.已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未達應更新標準而仍決定更新者,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公告申報未達更新標準但仍決定更新之理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22條的規定: 1. 如果公開發行公司在發現財務預測需要重編或更新(正)時,應該在發現後的兩天內公告申報,說明原財務預測編製完成日期、如有會計師核閱者其核閱日期,以及發現的重大基本假設變動或錯誤情況導致原發布資訊不適用的影響金額。同時,在發現後的十天內公告申報重編或更新(正)後的財務預測,如果重編或更新(正)前的財務預測已經經過會計師核閱,那麼重編或更新(正)後也應該經過會計師核閱。 2. 如果公開發行公司已經公開財務預測,但尚未達到更新標準,但仍然決定進行更新的話,除了需要按照前項規定辦理外,還應該公告申報未達到更新標準但仍然決定更新的理由。 參考資料: -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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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 22 條規定:「已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經發現財務預測應重編或須更新(正)時,應於發現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申報說明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