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22條的規定: 1. 如果公開發行公司在發現財務預測需要重編或更新(正)時,應該在發現後的兩天內公告申報,說明原財務預測編製完成日期、如有會計師核閱者其核閱日期,以及發現的重大基本假設變動或錯誤情況導致原發布資訊不適用的影響金額。同時,在發現後的十天內公告申報重編或更新(正)後的財務預測,如果重編或更新(正)前的財務預測已經經過會計師核閱,那麼重編或更新(正)後也應該經過會計師核閱。 2. 如果公開發行公司已經公開財務預測,但尚未達到更新標準,但仍然決定進行更新的話,除了需要按照前項規定辦理外,還應該公告申報未達到更新標準但仍然決定更新的理由。 參考資料: -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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