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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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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應按季比較綜合損益之實際數與預測數;截至當季止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於申報當期財務報告時,應就財務預測實際達成情形,重新評估其基本假設之適當性及檢討剩餘月份之因應措施是否具體可行,說明未更新財務預測之依據,如財務預測已經會計師閱者,並應洽請會計師就未更新依據之合理性表示意見後一併公告並申報本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 23 條",如果已公開財務預測的公司,其實際綜合損益於當季與預測數存在差異,且該差異超過百分之二十,該公司在申報當期財務報告時,應重新評估其基本假設的適當性,並檢討未來月份的因應措施是否具體可行。此外,該公司應解釋為何未更新財務預測,如果該財務預測已經經過會計師核閱,則該公司還應諮詢會計師對未更新依據的合理性發表意見,並將此意見公告並一併申報給相關機構。然而,根據所提供的資料,並沒有具體提到相關公司是否遵守了該法條的規定。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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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 23 條規定:「已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應按季比較綜合損益之實際數與預測數;截至當季止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於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