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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已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應於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公告申報預計綜合損益表(含原預測數及歷次修正數)之達成情形及差異原因。
  2. 公司公告申報前項達成情形時,如財務報告未經會計師查,應以明顯之字樣揭露未經會計師查核;另如有其他重大不確定項目可能影響達成情形者,應一併列示各該項目及其可能產生差異之原因與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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