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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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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已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應於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公告申報預計綜合損益表(含原預測數及歷次修正數)之達成情形及差異原因。
  2. 2.公司公告申報前項達成情形時,如財務報告未經會計師查,應以明顯之字樣揭露未經會計師查核;另如有其他重大不確定項目可能影響達成情形者,應一併列示各該項目及其可能產生差異之原因與影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 24 條規定了以下兩項: 1. 已公開財務預測的公司應在年度終了後的一個月內,公告申報該預測綜合損益表的達成情形,包括原預測數和歷次修正數,以及其差異的原因。 2. 如果財務報告未經會計師查核,公司在公告申報上述達成情形時,應以明顯的方式揭露未經會計師查核的事實。此外,如果有其他可能影響達成情形的重大不確定項目,公司也應一併列示這些項目以及可能產生差異的原因和影響。 根據上述法規,公開發行公司在公開財務預測後需要在一個月內公告申報該預測綜合損益表的達成情形。如果財務報告未經會計師查核,必須在申報時明確揭示此事實。此外,如果存在其他重大不確定因素可能影響達成情形,公司也需要列出這些項目以及其可能產生的影響和原因。 有關此法條的範例可參考《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2013年修訂版)第 2.2 節的說明。該文件提供了公司應如何處理財務預測資訊的指引,並包括相關的範例和差異原因的說明。

  • 名詞
  • 揭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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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 24 條規定:「已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應於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公告申報預計綜合損益表(含原預測數及歷次修正數)之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