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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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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於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時,綜合損益之實際數與預測數或與依第二十四條公告申報之預計綜合損益表達成情形差異變動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影響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及實收資本額之千分之五者,應公告申報差異金額及原因,如財務預測已經會計師閱者,並應洽請會計師就公司說明內容之合理性表示意見後,併同年度財務報告公告並申報本會。上開說明資料,應列為營業報告書內容之一部分,提報股東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25條,如果已公開財務預測的公司在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時,實際綜合損益數與預測數存在差異變動超過百分之二十且影響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及實收資本額的千分之五,則應公告申報差異金額和原因。如果財務預測已通過會計師審核,還應請會計師就公司的說明內容的合理性表示意見,並將此意見連同年度財務報告一起公告和申報給主管機關。上述說明資料應該作為營業報告書的一部分,提交給股東會。 參考資料: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2021年2月修訂,https://www.tpex.org.tw/web/bond/legal/rules/regulation/rbllp01/10907/Translation/rbllp0100293_zh.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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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 25 條規定:「已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於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時,綜合損益之實際數與預測數或與依第二十四條公告申報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