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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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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股票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自編製中華民國一百零四會計年度財務預測之日起,適用本準則。但得自願自編製一百零二會計年度財務預測之日起,適用本準則。
  2. 2.未依前項規定辦理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除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之第二十條第三項自修正發布日起適用外,應依本準則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一百零二會計年度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26條規定了哪些公司應適用本準則。根據第1項規定,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自編製中華民國一百零四會計年度財務預測之日起適用本準則。然而,根據第2項規定,這類公司可以自願自編製中華民國一百零二會計年度財務預測之日起,適用本準則。未按照規定進行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除了適用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的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外,應遵從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的本準則,這是在一百零二會計年度實施之前的規定。根據這些規定,可以確定哪些公司應適用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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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 26 條規定:「股票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自編製中華民國一百零四會計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