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26條規定了哪些公司應適用本準則。根據第1項規定,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自編製中華民國一百零四會計年度財務預測之日起適用本準則。然而,根據第2項規定,這類公司可以自願自編製中華民國一百零二會計年度財務預測之日起,適用本準則。未按照規定進行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除了適用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的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外,應遵從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的本準則,這是在一百零二會計年度實施之前的規定。根據這些規定,可以確定哪些公司應適用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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