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預測之公告申報,應同時抄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供公眾閱覽。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買賣者,並應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已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並應抄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櫃檯買賣中心。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 27 條規定,在公告申報財務預測時,應同時抄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供公眾閱覽。如果該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買賣,還應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而如果該股票已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則應抄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櫃檯買賣中心。 這項規定要求在公告申報財務預測時,需要抄送給相關的機構,以供公眾查閱。如果該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則需要抄送給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如果該股票在證券商處所進行交易,則需要抄送給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櫃檯買賣中心。 參考資料: -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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