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財務預測之公告申報,應同時抄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供公眾閱覽。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買賣者,並應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已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並應抄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櫃檯買賣中心。
財務預測之公告申報,應同時抄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供公眾閱覽。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買賣者,並應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已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並應抄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櫃檯買賣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