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規劃及編製財務預測,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立完整書面預算制度,按月編製現金、生產、銷售、成本及資本預算,以為編製財務預測之參考。 二、本誠信原則建立合理適當之假設,並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適當揭露有關資訊。 三、應由公司對企業及產業有充分認識,且對生產、行銷、會計、財務、研究、環保、工程或其他方面具有專長等適合人員審慎編製,以確保財務預測資訊品質之合理可靠。 四、應採用適當會計原則編製,並與交易事項實際發生入帳時所預期採用之會計處理一致,管理當局若預期將改變會計原則時,應將其反映於財務預測中。 五、審慎合理規劃現金及資本預算,作為編製財務預測之基礎,如現金增資、發行公司債、舉借長期債務或購置及處分重大資產等。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3條的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在編製財務預測時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建立完整書面預算制度,按月編製現金、生產、銷售、成本及資本預算,以作為編製財務預測的參考依據。 舉例:公開發行公司在編製財務預測時,應建立相應的預算制度,包括按月編製各項預算,比如現金預算、生產預算、銷售預算、成本預算和資本預算等。這些預算可以提供公司編製財務預測所需的參考資料。 二、建立誠信原則,制定合理適當的假設,並充分揭露相關資訊。 舉例:公開發行公司在編製財務預測時,應遵循誠信原則,制定合理且適當的假設,同時要充分揭露相關資訊,以確保財務預測資訊的品質合理可靠。 三、編製財務預測的人員應具有公司企業及產業相關知識和專業技能,並對生產、行銷、會計、財務、研究、環保、工程或其他相關領域有專長。 舉例:公開發行公司在編製財務預測時,應由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的人員進行審慎編製,以確保財務預測資訊的合理可靠性。 四、應採用適當的會計原則編製財務預測,與預期的交易事項發生時預期使用的會計處理一致。若管理當局預期將改變會計原則,應在財務預測中反映此變化。 舉例:公開發行公司在編製財務預測時,應遵循適當的會計原則,並與預期的交易事項發生時預期使用的會計處理一致。如果管理當局預期將改變會計原則,應在財務預測中反映這一變化。 五、應評估並合理計劃現金和資本預算,作為編製財務預測的基礎,例如進行現金增資、發行公司債、長期借款或購買和處分重要資產等。 舉例:在編製財務預測時,公開發行公司應對現金和資本做出評估並進行合理的預算計劃,作為編製財務預測的基礎。這包括考慮進行現金增資、發行公司債、長期借款或購買和處分重要資產等項目的資金需求。 參考資料: -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Financial Forecasts Disclosure Guidelines for Public Compan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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