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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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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開發行公司編製財務預測,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
  2. 2.前項所稱之財務預測為合併財務預測。但公開發行公司無子公司者,應編製個別財務預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2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在編製財務預測時,應遵循本準則的規定辦理。根據該準則的規定,財務預測指的是合併財務預測,但若公開發行公司沒有子公司,則應編製個別財務預測。 範例資料:根據104年11月14日公布的「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財務預測的範疇是指公開發行公司利用過去資料、重要假設及較完整之資訊,經由假設之擬定與組合等方法所產生之預期財務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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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 2 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編製財務預測,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前項所稱之財務預測為合併財務預測。但公開發行公司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