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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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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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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預測編製完成後,應提報董事會通過。但因有
第六條
情事未及提報董事會通過者,得補提最近一次董事會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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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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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簡式財務預測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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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完整式財務預測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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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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