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財務預測編製完成後,應提報董事會通過。但因有第六條情事未及提報董事會通過者,得補提最近一次董事會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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