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開發行公司得依下列方式之一公開財務預測: 一、簡式財務預測:依第二章規定公開重要項目之預測資訊。 二、完整式財務預測:依第三章規定以基本財務報表完整格式公開之預測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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