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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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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得依下列方式之一公開財務預測: 一、簡式財務預測:依第二章規定公開重要項目之預測資訊。 二、完整式財務預測:依第三章規定以基本財務報表完整格式公開之預測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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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5條,公開發行公司可以以以下方式之一公開財務預測: 1. 簡式財務預測:根據第二章的規定公開重要項目的預測資訊。 2. 完整式財務預測:根據第三章的規定,以基本財務報表完整的格式公開預測資訊。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開發行公司決定公開其未來一年的銷售額預測,該預測資訊可以按照簡式財務預測方式,在公開財務報告中列出銷售額預測數字。另一方面,如果該公司希望提供更詳細的財務預測,例如預計營業成本、淨利潤、現金流量等項目,則可以按照完整式財務預測方式,以基本財務報表的完整格式公開這些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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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 5 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得依下列方式之一公開財務預測: 一、簡式財務預測:依第二章規定公開重要項目之預測資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