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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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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未依本準則所定方式,而於新聞、雜誌、廣播、電視、網路、其他傳播媒體,或於業績發表會、記者會或其他場所發布營業收入或獲利之預測性資訊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得請公司依第三章規定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6條規定,如果公開發行公司在新聞、雜誌、廣播、電視、網路或其他傳播媒體,以及業績發表會、記者會或其他場所發布營業收入或獲利的預測性資訊,卻未遵守本準則所規定的方式,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有權要求該公司依照第三章的規定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 根據參考資料,公開發行公司財測處理準則第5條規定,財測分為簡式財測和完整式財測。根據第6條的例子,如果公司在新聞、雜誌、廣播、電視、網路或其他傳播媒體,以及業績發表會、記者會或其他場所發布營業收入或獲利的預測性資訊,卻未按照財測處理準則的規定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有權要求該公司依照第三章的規定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 參考資料: - 證券交易法全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01 -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7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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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 6 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未依本準則所定方式,而於新聞、雜誌、廣播、電視、網路、其他傳播媒體,或於業績發表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