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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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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開發行公司依第五條公開財務預測者,應於公開之即日起算二日內申報。
  2. 2.公開發行公司因有第六條規定情事而須公開財務預測者,應於編製通知到達之即日起算十日內公告申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 7 條的規定: 1. 如果是公開發行公司根據第 5 條的規定公開財務預測,則應在公開之日起算的二天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2. 如果是因為有第 6 條規定的情況而需要公開財務預測,則應在編製通知到達公司的當日起算的十天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例如,如果一家公開發行公司根據第 5 條的規定公開了一份財務預測,則該公司應在公開之日起算的二天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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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 7 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依第五條公開財務預測者,應於公開之即日起算二日內申報。公開發行公司因有第六條規定情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