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 7 條的規定: 1. 如果是公開發行公司根據第 5 條的規定公開財務預測,則應在公開之日起算的二天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2. 如果是因為有第 6 條規定的情況而需要公開財務預測,則應在編製通知到達公司的當日起算的十天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例如,如果一家公開發行公司根據第 5 條的規定公開了一份財務預測,則該公司應在公開之日起算的二天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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