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公開發行公司依第五條公開財務預測者,應於公開之即日起算二日內申報。
- 公開發行公司因有第六條規定情事而須公開財務預測者,應於編製通知到達之即日起算十日內公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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