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參與或知悉公司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之人,應出具書面保密承諾,在訊息公開前,不得將計畫之內容對外洩露,亦不得自行或利用他人名義買賣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相關之所有公司之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26條,所有參與或知悉公司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之人應出具書面保密承諾,並在訊息公開前不得將計畫內容對外洩露。同時,他們也不得自己或利用他人名義買賣相關公司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有價證券。根據我的認識,這條法規是為了保護公司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的機密性,並避免利益衝突或市場操縱等情況的發生。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可能是《公司合併分割法》或相關證券交易法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