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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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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本會同意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相關事項。
  2. 2.參與股份受讓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本會同意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
  3. 3.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將下列資料作成完整書面紀錄,並保存五年,備供查: 一、人員基本資料:包括消息公開前所有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或計畫執行之人,其職稱、姓名、身分證字號(如為外國人則為護照號碼)。 二、重要事項日期:包括簽訂意向書或備忘錄、委託財務或法律顧問、簽訂契約及董事會等日期。 三、重要書件及議事錄:包括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意向書或備忘錄、重要契約及董事會議事錄等書件。
  4. 4.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資料,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本會備查。
  5. 5.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屬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者,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25條的規定,針對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的公司,有幾個重要的注意事項: 1. 需要召開同一天的董事會和股東會: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的公司應該在同一天召開董事會和股東會,並決議相關事項。 2. 董事會的召開:參與股份受讓的公司應該在同一天召開董事會,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 3. 資料保存和紀錄: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的上市公司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的公司,應該製作完整的書面紀錄並保存五年,以供查核。這些資料包括參與計畫或計畫執行的相關人員的基本資料、重要事項的日期和相關書件和議事錄。 4. 資料申報: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的上市公司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的公司,應在董事會決議通過的兩天內,依規定格式使用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給有關機構備查。 5. 非上市公司的情況:如果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的公司並非上市公司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的公司,則需與該類公司簽訂協議並根據前述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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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 25 條規定:「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本會同意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