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24條,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的公開發行公司應在股東會開會前製作致股東之公開文件,其中包含合併、分割或收購重要約定的內容和相關事項。該文件應隨著股東會的開會通知一併交付給股東,以供股東參考是否同意該合併、分割或收購案。然而,如果根據其他法律規定,可以免召開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事項,則該規定不適用於此情況。 同樣地,如果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的公司中的任一方的股東會因出席人數不足、表決權不足或其他法律限制而無法召開或無法作出決議,或者該議案被股東會否決,該公司應立即對外公開說明發生的原因、後續處理作業以及預計召開股東會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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