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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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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開發行公司應將合併、分割或收購重要約定內容及相關事項,於股東會開會前製作致股東之公開文件,併同前條第一項之專家意見及股東會之開會通知一併交付股東,以作為是否同意該合併、分割或收購案之參考。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召開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事項者,不在此限。
  2. 2.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任一方之股東會,因出席人數、表決權不足或其他法律限制,致無法召開、決議,或議案遭股東會否決,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應立即對外公開說明發生原因、後續處理作業及預計召開股東會之日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24條,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的公開發行公司應在股東會開會前製作致股東之公開文件,其中包含合併、分割或收購重要約定的內容和相關事項。該文件應隨著股東會的開會通知一併交付給股東,以供股東參考是否同意該合併、分割或收購案。然而,如果根據其他法律規定,可以免召開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事項,則該規定不適用於此情況。 同樣地,如果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的公司中的任一方的股東會因出席人數不足、表決權不足或其他法律限制而無法召開或無法作出決議,或者該議案被股東會否決,該公司應立即對外公開說明發生的原因、後續處理作業以及預計召開股東會的日期。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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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 24 條規定:「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開發行公司應將合併、分割或收購重要約定內容及相關事項,於股東會開會前製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