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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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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但公開發行公司合併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間之合併,得免取得前開專家出具之合理性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公開發行公司在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時,應該在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託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對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分配給股東的現金或其他財產的合理性提出意見,並提交給董事會討論和通過。不過,如果公開發行公司合併的是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的子公司,或者是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的兩個子公司之間的合併,則可以免除取得專家合理性意見的要求。 參考資料: 1.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 23 條 (資料來源:證券交易法專法施行法規資料查詢系統,最後更新日期:2022年9月)。

  • 理合名詞
  • 持有名詞
  • 前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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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 23 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