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但公開發行公司合併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間之合併,得免取得前開專家出具之合理性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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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
但公開發行公司合併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間之合併,得免取得前開專家出具之合理性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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